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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:被忽略的烫伤与致命的休克——直击诊所误诊全链条过错

【核心提示】一位年仅25岁的女性,因“头晕、胸闷、腹泻”前往深圳某诊所就诊,数小时后即因感染性休克在家中昏迷,送医抢救无效死亡。悲剧的背后,是诊所医生遗漏了“15%二度烫伤未愈”这一如同警报般的关键病史。刘律师接受家属委托后,通过严谨调查,还原了诊疗全链条上的失误:从未详细问诊查体开始,到对休克早期征兆的漠视,再到让危重患者离院的致命决策。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,刘律师条分缕析,以三大核心过错有力论证诊所应负主要责任,其意见被鉴定机构全盘采纳,为痛失爱女的家属赢得了至关重要的法律认定。

一、案情背景:从“普通肠炎”到猝然离世的短暂三小时

2002年4月6日下午5时,25岁的陈某某因头晕、胸闷、腹泻两天,前往深圳市某诊所就诊。当时体检显示:血压已低至80/50mmHg,体温偏低(35.8℃),面色及口唇苍白,精神差。诊所初步诊断为“肠炎(中毒型)、咽炎、低血压待查贫血待查”。

然而,一场本可避免的灾难就此埋下伏笔。诊所给予抗感染、补液等常规治疗后,于当晚8时20分让患者自行回家。患者归家后迅速出现大汗淋漓、脸色惨白、呼吸困难,于9时30分被紧急送回时已陷入昏迷,血压低至54/30mmHg,全身紫绀、厥冷。虽经全力抢救,终因病情过重于50分钟后宣告死亡。尸检报告明确死亡原因为:感染性休克

二、案件难点与关键突破

面对“感染性休克”这一急速恶化的疾病,要证明诊所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死亡直接相关,需突破“疾病本身凶险”的常见抗辩。刘律师介入后,通过细致调查取得了决定性突破:

  • 发现关键既往史:经多方了解证实,患者陈某某在就诊半个月前,双下肢曾遭遇15%体表面积的二度烫伤,且直至就诊当日仍未愈合。这是明确的潜在感染灶。
  • 首诊体征的再审视:就诊时血压80/50mmHg(已属低血压)、面色苍白、精神差,这些已是休克早期的明确警示信号。
  • 诊疗记录的缺失:诊所病历极其简单,完全未体现对危重病情的评估过程和风险告知。

基于此,案件核心策略定为:论证诊所的过错并非单一失误,而是从接诊评估到治疗决策的全链条、系统性失职,其行为直接剥夺了患者获得及时有效救治的机会,与死亡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。

三、听证会上的三大核心过错论证

在司法鉴定听证会上,刘律师围绕“问诊、评估、处置”三个根本环节,层层递进,阐述了诊所不可推卸的责任:

1. 第一环: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的严重缺陷——遗漏“明确感染源”

“作为一名医生,问诊和查体是最基本的功夫,也是诊断的起点。本案中,患者双下肢存在15%的二度烫伤创面且未愈合,这是肉眼可见、触手可及的明确体征。然而,诊所病历对此只字未提。这意味着医生完全遗漏了导致感染性休克最可能的病因。一个连感染灶都未发现的诊断,必然是错误和盲目的。这份过失,是后续一切错误决策的根源。”

2. 第二环:病情评估能力不足与转诊延误——让“休克早期”患者步行回家

“即便忽略烫伤史,患者首诊时的体征也已亮起红灯:血压80/50mmHg(低血压)、面色口唇苍白、精神差。这已高度提示患者可能处于感染性休克的代偿期或早期。对于一家设备有限的诊所而言,此时最负责任、最符合诊疗规范的做法,是意识到自身救治能力的边界,立即建议并协助患者转往有抢救条件的上级医院。然而,诊所的决策却是进行常规输液后让患者‘回家休息’。这无疑是将已站在悬崖边的患者又向外推了一把,严重延误了抢救时机。”

3. 第三环:对危重病患处置不规范——无观察、无记录、无预警

“对于当时已有休克征兆的患者,诊所的处置是极不规范的。第一,输液过程中及结束后,没有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的记录。第二,让患者离院时,未进行任何书面或实质性的风险告知,仅嘱‘喝糖盐水,不适随诊’,这完全低估了病情的危险性。第三,整个诊疗过程记录寥寥,无法体现任何针对休克的可能处理。这种轻率的处置方式,与患者所面临的致命风险极不相称。”

四、案件结果:主要责任一锤定音

刘律师的论证,将复杂的医学问题转化为清晰可辨的诊疗规程违反问题,有力说明了患者的死亡并非纯属意外,而是诊所一系列过错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。

鉴定结论:司法鉴定机构完全采纳了刘律师的陈述意见。鉴定报告明确指出,诊所存在未详细询问和记载重要病史、未及时识别休克早期表现并延误转诊、对危重患者处置不当等过错。这些过错与患者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

这一“主要责任”的认定,在法律上确立了诊所在此次悲剧中负有大部分过错,为家属计算赔偿数额、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了最强有力的依据。

五、律师评析:基层医疗的“守门”之责重于泰山

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医疗机构误诊误治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例,其警示意义深远:

  1. “问诊查体”是永远不可逾越的黄金法则:无论医疗技术如何进步,详细的病史询问和全面的体格检查永远是正确诊断的基石。遗漏像“15%烫伤”这样明显的体征,是不可原谅的低级错误。
  2. 认清能力边界,及时转诊是重要医德与法定义务:基层诊所功能有限,其核心职责之一是识别危重患者并将其安全转出。当患者生命体征已出现明显异常时,任何“试一试”或“观察一下”的侥幸心理,都可能酿成大祸。及时转诊不仅是技术选择,更是法律义务。
  3. 医疗文书记录是自我保护的防线:完整、真实的病历记录,不仅能反映诊疗思路,在发生纠纷时更是判断医生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。本案中诊所记录的缺失,使其在法律上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。
  4. 对年轻患者更应提高警惕:年轻患者代偿能力强,病情可能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,更容易被表面症状所迷惑。医生切不可因患者年轻而掉以轻心。

此案告诫所有基层医疗从业者,你们是医疗体系的“守门人”,责任重大。唯有严守诊疗规范,保持高度警惕,敬畏生命,才能避免此类悲剧重演,真正守护社区居民的健康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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